未獲同意接觸身體 可控襲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5/07/30 22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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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復元朗示威中被告鄺振駹(左)與女友吳麗英(中)手拖手步出法庭,鄺指重獲自由鬆一口每,潘子行(右)則表示清者自清。各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,對判刑不作評論。(張永康攝)

光復元朗案件中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以胸部襲警罪成,案件引起國際傳媒關注,美國《時代》雜誌亦引述報道。究竟如何構成襲擊罪?

有大律師解釋,任何未經事主同意的身體接觸,於法律定義上可構成襲擊,即使事主沒有受傷亦可被控。如被襲擊的對象為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,則可構成襲警罪。

根據條例,控告襲警罪可引用兩條法例,分別為刑罰較輕的《警隊條例》及較重的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,前者最高刑罰為入獄半年及罰款5,000元,後者則為最高入獄兩年;本案女文員吳麗英被控的襲警罪是引用了較輕的《警隊條例》。

過往較矚目的襲警案,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Bokhary Amina Mariam於2010年因駕車與旅巴相撞,但拒絕提供呼氣樣本,並掌摑阻止她離開的警員,獲判罰款、停牌及感化一年,她其後因違反感化令,被改判入獄6周。